关于《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如对《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并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科(岳阳市青年中路92号,邮编41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jjgck523@163.com传真:0730-8788526。
附件:《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应急函[2019]7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岳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岳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含本省依法认定和外省注册来我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活动,必须依法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承揽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业务,严禁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有关信息,如实记录过程控制(质量)、现场勘查和检测检验情况,按规定在网上公开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受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坚持把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作为底线,把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从业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合理收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可供公众查询的信息网站,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将执业信息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开。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没有派员到现场勘查、委托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应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事故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报告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发现其中存在虚假的,要对提交技术服务报告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过程控制履行情况、评价检测程序执行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对受到投诉举报或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资质认可机关,由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吊销、撤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决定。拟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作出吊销、撤销资质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将拟定处理意见及建议逐级报省应急管理厅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处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落
实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突出各职能科(股)室的监管重点。
(一)负责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的科(股)室严格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重点对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以及内部管理等情况实施检查。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负责行政审批的科(股)室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时,发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具有重大缺陷、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将发现的问题移交负责行业监管业务的科(股)室核查或移交监察执法支队(大队)查处。
(三)负责行业监管业务的科(股)室在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时,应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若发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具有重大缺陷、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对投诉举报情况的核查核实。
(四)监察执法支队(大队)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行业监管业务的科(股)室和监察执法支队(大队)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处罚的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科(股)室。
(五)负责事故调查的科(股)室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调阅事故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报告,对技术服务报告内容的符合性、所提对策措施建议合理性及落实情况、整改及复查情况、评价(检测检验)结论等进行调查分析,全面、客观厘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负的责任,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负责行业监管业务的科(股)室和监察执法支队(大队)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发现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因中介机构服务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造成服务对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量化管理等措施加强综合约束,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制约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要求,不得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障碍。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履职尽责、失职追责。
第四章 诚信评价
第二十九条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诚信评价的相关要求,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具有相关服务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诚信评价。
第三十条诚信评价方式:采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自评、监管部门和服务对象测评方式,评出ABCD四个等级,具体评价办法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标准》、《湖南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标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诚信评价结果运用: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且评价等级在C级(含C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为全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选择,接受社会监督。当年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自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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