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示 > 行政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编稿时间: 2024-09-23 11:12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湘应急发﹝2022﹞9号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版)》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已经省应急管理厅第四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同时废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司法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

  承办单位:政法处   经办人:赵建军   电话:89751340   共印3份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2022年版)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二〇二二年八月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

  一、为规范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有关要求,制定《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三、行使本《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具体条文按照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分级原则进行裁量。

  五、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照本《基准》执行,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十、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二、本《基准》所称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十三、本《基准》中涉及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准的罚款,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确定。

  十四、本《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十五、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综合类 1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5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8

  第四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9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2

  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7

  第七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9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72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2

  第二节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6

  第三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8

  第三章  非煤矿山类 94

  第一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4

  第二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8

  第三节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2

  第四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6

  第五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3

  第六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6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类 121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1

  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43

  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1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5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8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3

  第七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7

  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2

  第九节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2

  第十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6

  第十一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2

  第五章  烟花爆竹类 196

  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6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3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3

  第四节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8

  第六章  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233

  第一节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3

  第二节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4

  第三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2

  第四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7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 249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9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1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9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63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69

  第一章  综合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少于三处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在三处以上少于六处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在六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或挂靠,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机构单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或挂靠,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少于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机构单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存在租借资质和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挂靠和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

  处罚基准:按照本条第四档裁量基准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有一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有二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有三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十人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少于三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次以上少于十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十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少于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十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超过十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二亿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少于九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项目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七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二亿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少于九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二亿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少于九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处以上十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超过十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六台(套)以上少于十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十台(套)以上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一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一台(套)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二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二台(套)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三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三台(套)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少于三名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在三名以上九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在十名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以上五台(套)以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六台(套)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一种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二台(套)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二种以上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三台(套)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三种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四台(套)以上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四种以上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一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二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三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四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也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也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单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少于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八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少于四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在四人以上九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或者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被占用、锁闭、封堵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但尚未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以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七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少于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九十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少于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少于六人死亡,或者十人以上少于三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千万元以上少于三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事故,造成六人以上少于十人死亡,或者三十人以上少于五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三千万元以上少于五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少于十五人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少于七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五千万元以上少于七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少于六百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十五人以上少于三十人死亡,或者七十人以上少于一百人重伤,或者造成七千万元以上少于一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少于四十人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少于一百二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亿元以上少于一亿二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千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三百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四十人以上少于五十人死亡,或者一百人二十以上少于一百五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亿二千万元以上少于一亿五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千三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六百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五十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一亿五千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千六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少于五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少于五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少于九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它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到30%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1%到50%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的51%以上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少于二倍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少于二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六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有关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

  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均未上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裁量基准执行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裁量基准执行。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裁量基准执行。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正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七)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且无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或不支付工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且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裁量基准执行。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裁量基准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但达到规定时间三分之二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但达到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且未达到规定时间三分之一。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三人以下,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超过三人,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三人以下未按照规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三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少于二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七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其中任一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其中任二种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被发现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被发现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少于三十日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三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一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二项以上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或者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和负责勘验人员都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被发现一人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被发现二人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一项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二项以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一项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二项以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单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少于四万五千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章  非煤矿山类

  第一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四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五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或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未按照规定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按照规定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病库,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限定时间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

  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险库,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立即停产,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或未立即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立即停产、抢险,或未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落实,未落实一项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落实,未落实二项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3.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落实,未落实三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做安全现状评价或闭库设计。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做安全现状评价也未进行闭库设计。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5号令)

  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比规定少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地质勘探单位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比规定少配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地质勘探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比规定少配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地质勘探单位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裁量基准执行。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裁量基准执行。

  六、《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四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令)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处罚基准: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百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五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二千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二千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十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十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五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9号令)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产规模十五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少于六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产规模超过十五万吨,在三十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少于七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产规模超过三十万吨,在五十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年生产规模低于三十万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年生产规模三十万吨以上五十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年生产规模低于三十万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年生产规模在三十万吨以上五十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

  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执行。

  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部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或未实行统一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且未实行统一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30%以下挪作他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超过30%挪作他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条裁量基准执行。

  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且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类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发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二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三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项中有任何一项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项中有任何二项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项全部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任何一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任何二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且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1项至2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基准: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3项至4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均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也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或者登记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和登记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标志错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均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三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少于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少于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超过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交易情况、不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货值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货值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一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二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全部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以内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报告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接受、不配合,消极对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障碍、故意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生产、经营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裁量基准执行。

  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裁量基准执行。

  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裁量基准执行。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于2017年1月10日公布并施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裁量基准执行。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3号令)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有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但专职值守人员不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不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未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不能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未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三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冒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接受、不配合,消极对待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障碍、故障阻碍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造成登记困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裁量基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裁量基准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裁量基准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裁量基准执行。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裁量基准执行。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裁量基准执行。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执行。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重大危险源中一台(套)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重大危险源中二台(套)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重大危险源中三台(套)以上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了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但不能保障其完好使用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但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缺额50%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不足50%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核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了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但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演练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的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演练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每年未开展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演练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十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本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本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本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九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3号令)

  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少于五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错误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且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六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六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六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六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六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六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一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0号令)

  2013年7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一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两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三种以上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但内容不全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并且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五、《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六、《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过失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故意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第五章  烟花爆竹类

  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超出一类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超出二类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超出三类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1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一名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二名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三名以上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一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用量少于1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二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用量超过10%以上少于3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三种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用量在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少于十箱(件)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十箱(件)以上少于五十箱(件)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五十箱(件)以上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货值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货值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货值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货值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C级仓库内存在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违规储存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A级仓库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C级仓库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存储A、B级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货值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货值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少于十箱(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十箱(件)以上少于五十箱(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五十箱(件)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未完全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完全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少于三十日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在三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十日以上少于三十日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三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四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十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裁量基准执行。

  十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裁量基准执行。

  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执行。

  十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执行。

  十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零售经营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未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零售经营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未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4号令)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三十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数量少于五十箱(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数量在五十箱(件)以上少于二百箱(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数量在二百箱(件)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有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企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二十日以上五十日以下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五十日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3号令)

  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1.3级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1.1-2级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1.1-1级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一处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二处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三处以上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一台(套)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新安全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二台(套)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新安全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三台(套)以上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新安全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1.3级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1.1-2级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1.1-1级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中任意一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中任意二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少于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一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二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少于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三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储量超出50%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储量超出5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有二种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且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不接受、不配合、消极对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障碍、故意阻碍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3级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1-2级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1-1级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仓库内有一处违反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仓库内有二处违反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仓库内有三处以上违反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内有一处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内有二处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内有三处以上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中转库、中转间内,有一处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中转库、中转间内,有二处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中转库、中转间内,有三处以上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折算药量少于十公斤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折算药量十公斤以上三十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折算药量超过三十公斤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一台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二台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三台以上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允许一(台)次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允许二(台)次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允许三(台)次以上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第一节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1号令)

  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节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2020年11月30日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八、《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九、《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粉尘防爆安全设计,但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有一项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三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有二项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有三项以上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任一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三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任二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和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三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有一台(套)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三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有二台(套)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粉尘涉爆企业有三台(套)以上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

  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

  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三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

  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裁量基准执行。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一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二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一名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二名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少于九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三名以上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6号令)

  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一、《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裁量基准执行。

  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裁量基准执行。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或者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或者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或者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裁量基准执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漏报的。

  处罚基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

  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执行。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少于三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少于四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一般事故现场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较大事故现场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少于三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重大事故现场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少于四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特别重大事故现场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一般事故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较大事故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少于三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重大事故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少于四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特别重大事故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一般事故中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较大事故中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少于三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重大事故中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少于四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特别重大事故中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负责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少于三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少于三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裁量基准执行。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裁量基准执行。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三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三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裁量基准执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裁量基准执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七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七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十五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七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七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五百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裁量基准执行。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三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一百二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一亿二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四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一百二十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亿二千万元以上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五十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五千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裁量基准执行。

  五、《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裁量基准执行。

  六、《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裁量基准执行。

  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三)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裁量基准执行。

  八、《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裁量基准执行。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或者应急资源调查其中一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但未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或未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的,但未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未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未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未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