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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编稿时间: 2013-01-04 16:33 来源: 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安监局,屈原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安监应急[2011]6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编制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和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形成体系,并与所涉及的当地政府部门及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适应应急处置。

二、应急预案评审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抽选。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论证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本单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也可以聘请相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相关人员名单。

(三)应急预案审定、评审或论证工作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主要是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要素评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主要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三、应急预案备案

(一) 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均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中央驻湘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在抄报省安监局备案的同时,要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备案按以下原则办理:

1、非煤矿山生产、烟花爆竹生产与批发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储存达到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其他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格见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

(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4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应急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分类存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并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四)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年度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对于其他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备案证明。

(六)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更新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更新: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2、相关部门或单位隶属关系、经营方式、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4、应急预案涉及的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变化的; 

5、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或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公众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经考核合格。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重要岗位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修订应急预案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重新备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奖励与处罚

(一)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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