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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8•12”事故和“4•22”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04-29 09:45 来源: 市安监局
 

岳市安监函〔2016〕3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安监局:

现将《湖南省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8•12”事故和“4•22”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安监明电[2016]5号)(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乡镇和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化工医药企业。

二、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情况,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自动化改造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情况,未经“三同时”审查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设施诊断情况,辖区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于5月7日前以纸质档报市安监局。

三、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照专项整治任务要求及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并分别于2016年6月10日、8月10日、10月10日前将本辖区集中专项整治情况纸质档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安监局。

四、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对集中专项整治的跟踪督查,及时解决集中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高效推进。市安监局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对各地集中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下发督查通报。

联 系 人:刘 熙       联系电话(传真):0730—8788521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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