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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市安监〔2016〕18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检测中心,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7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审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审查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现场核查对象
(一)市局权限内实施的非煤矿矿山生产(含尾矿库,下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下同)经营(含储存)、使用安全许可事项(含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申请颁证(含重新申请颁证)的;
2.进行了改、扩建或者整合的;
3.许可周期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4.许可周期内发生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5.受理审查期间群众实名举报或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6.书面审查中发现重要安全条件存在疑问需要核实的;
7.专业监管科室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市局权限内实施的许可证延期属于下列情形的: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
2.烟花炮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的;
3.带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汽车加油站经营许可证延期的。
二、现场核查的程序和时间
现场核查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函告相关专业监管科室进行核查。专业监管科室应指定2名工作人员自行或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现场核查报告(见附件)。
三、现场核查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结合许可对象实际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场核查报告》。
四、现场核查方法
1.现场核查是指对有关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以实地核对、现场勘察、勘验为主,特定情况也可采取委托鉴定等方法。
2.逐项进行核实,同时存在多个(两个以上)相同核查内容单元的,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3.核查对象属于某企业组成部分的,只对该组成部分进行核查。
五、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
现场核查以实际情况与相关申请材料对应情况和结论是否相符为判断标准:
(一)现场核查中单项实际情况与企业申请材料(包括安全评价报告等技术材料,下同)表述一致,应作出该项与申请材料相符结论。
(二)现场核查中单项实际情况与企业申请材料表述不相符且导致该项评价结论错误的,应作出该项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结论。
(三)现场核查时存在与申请材料不一致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但在现场核查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合格的,可以视为一致或符合。
(四)现场核查的综合结论应依据逐项结论作出,同时要考虑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现场核查结论有一项(含)以上与申请材料不相符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综合结论应认定为与申请材料不相符。
六、现场核查规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核查人员与核查对象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法》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四)认真履责,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以当时状况为依据)。
七、现场核查结果的应用
1.现场核查结论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相符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据此提出予以许可的建议;现场核查结论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据此提出不予许可的建议。
2.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或者评价机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专业监管科室应立案查处。经查实属于申请人责任的,对该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罚;属于评价机构责任的,依法追究该评价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现场核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相关专业监管科室应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专业监管科室在许可前已对申请单位新扩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了监督检查的,可视同进行了现场核查,其现场验收材料和监督检查意见经科室确认后可作为现场核查意见。
本办法解释权属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场核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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