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3〕80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湘安监〔2013〕31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细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和切实纠正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坚决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整顿关闭、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依法关闭一批、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实现事故总量稳中有降,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大检查的范围
此次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生产矿山、停产半停产矿山、在建矿山、取缔关闭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项目等。
三、大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推进情况。依法整顿工作是否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对应予取缔关闭的5类重点整顿对象,是否按照“六条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取缔关闭到位;对应予依法关闭和限期关闭的矿山,是否列入关闭名单并公告,关闭对象是否依法关闭到位。
(二)企业负责人保护职工生命安全有关规定执行情况。《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的要求全面执行到位。
(三)非煤矿山依法依规生产情况。证照不齐或过期失效的非煤矿山是否停产到位;关闭取缔后的非煤矿山是否擅自恢复生产;停产整顿矿山是否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资源整合矿山、新(改、扩)建矿山是否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 “三同时”手续;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企业的作业规程是否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是否落实;外包工程队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四)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情况。地下矿山企业通风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是否配备自救器、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井下是否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井下避灾路线标示是否健全,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五)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健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事故隐患自查及执法检查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事故隐患自查及执法检查表》及《尾矿库事故隐患自查及执法检查表》在企业是否得到落实;地下矿山的开采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露天矿山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及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是否按规定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井下采空区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或监测监控;矿区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探放水措施是否落实;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等。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是否存在创建质量不高、走过场、走形式,企业达标后安全管理是否滑坡。
(七)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六大系统”是否按规定规范建设;各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操作人员是否应知应会;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八)尾矿库防洪度汛情况。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及值班值守制度是否落实;防汛措施是否到位;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四、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与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步开展、同步实施。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巡查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工作实效。
(一)宣传发动(7月上旬-7月中旬)。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检查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将工作要求迅速传达落实到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督促企业制定自查方案、开展检查。要采取各种方式,对专项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发动社会参与。
(二)企业自查自纠(7月中旬—9月底)。各企业要针对自身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每个月组织各部门、工区、班组进行全面自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见附件1),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科学研究确保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市、县两级安监部门通过不间断的明查暗访,督促企业加强自查自纠工作。
(三)安监部门全覆盖检查(7月下旬—9月底)。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结合计划执法,组织监管人员及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全覆盖的执法检查。市安监局负责对列入本部门计划执法的非煤矿山进行检查和对县市区负责检查的非煤矿山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县市区安监局负责不属于省、市计划执法对象的其他各类非煤矿山的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指导企业强化管理,抓好整改落实。
(四)整改复查(9月1日—9月30日)。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对企业自查自纠和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依法处罚,直至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精神,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严格工作要求,全力抓好落实。
(二)深入细致排查,务求工作实效。各县市区要组织精干力量,发挥专家作用,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全面检查。要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督促企业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事故隐患自查及执法检查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事故隐患自查及执法检查表》及《尾矿库事故隐患自查及执法检查表》,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较长时间整改的企业,负责检查的安监部门要及时跟进,登记造册,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三)敢于动真碰硬,加大查处力度。安全大检查要按照“全覆盖、深排查、填表格、建台账、签责任、严追究”的要求,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不姑息迁就。要将此次大检查与整顿关闭、“打非治违”、计划执法等工作相结合,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现场执法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而不整或整改无望的,要依法关闭。对已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关实关死。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肃处理到位。
(四)定期报送案例,及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情况汇总、资料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对检查、督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要深入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安监局每月23日前要按附件2、附件3报送本地区当月工作进展情况。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总结报告,并于9月30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表
2、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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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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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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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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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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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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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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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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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企业填报。2.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在“整改(防范)措施”栏中填报防范措施。
附件2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检查排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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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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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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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一般隐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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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已整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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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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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重大隐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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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已整改销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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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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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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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做法、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
说明:此表由安监部门填报,其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还须跟踪督办。
附件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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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无证非法生产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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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取缔关闭(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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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
证(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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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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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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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国土部门 处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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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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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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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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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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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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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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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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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每月23日前统计上报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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