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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12-03 15:05 来源: 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安监局:

近期,由于异常天气频发,为切实加强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深入推进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许可,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一)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的;

    (二)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三)地下开采的采石

    (四)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五)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

    (六)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七)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进行开采的;

(九)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凡不符合以上规定及安全生产标准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降低安全准入标准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整顿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行为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把“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有机结合,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不依设计建设、越界开采、无相关资质违法生产、以包代管和违法建设等行为。七月下旬,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的要求,对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事故隐患自查及执法检查表》,对辖区内所有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开展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安全专项整治,并在7月30日之前向市局矿山科上报检查的情况汇报和数据。执法检查中凡发现“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露天采石场,一律由该县市区安监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立即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 整改期间,严禁边整改、边生产;严禁整改过程中在高陡边坡下装矿作业。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对逾期未整改的露天采石场,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各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凡发现聘用未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人员的,将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二是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即:转岗、复工、技能操作)。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才能上岗作业,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大对露天采石场的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未按规定培训、建档及持证上岗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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