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2021年3月20日,长沙市天心区长大彩虹都小区一高层建筑电缆井发生火灾,导致60余名群众被困;同年3月9日,河北石家庄众鑫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1000余平方米;8月27日,辽宁大连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00余平方米,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深刻汲取全国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省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在全市集中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部署要求,聚焦高层建筑重大风险隐患,在前期治理工作基础上,分级分类评估、精准严格整改、标本兼治提升,健全完善高层建筑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具有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等特点,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形成立体式燃烧,极易造成重特大涉险事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次整治的对象重点聚集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既有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以下统称4类重点对象),重点整治下列情形:
(一)共性突出风险。
1.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建筑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4.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在屋面、地下室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违规设置群租房或“三合一”场所。
5.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
6.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7.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
设置警示牌;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8.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
9.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被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停用。
10.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1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突出风险。
1.无物业服务企业、无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无人管理。
2.公共区域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共用疏散楼梯。
4.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或水压不足。
(三)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突出风险。
1.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2.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4.避难层(间)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
5.分区消防供水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三、整治措施
(一)分级分类评估检查。市级负责对超高层建筑、监管范围内的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检查;县(区)级负责对辖区监管范围内的高层公共建筑、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进行评估检查。在分级分类评估基础上,发动社会单位自主查,组织专家团队集中查,逐个地区、逐栋建筑排查检查,建立底数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切实掌握4类重点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9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建筑底数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附件1、2)报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并安排专人将相关情况同步录入全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统计平台。
(二)严格整改销案。各级、各有关部门针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改。针对能够当场改正的一般问题隐患,应当督促立即整改。针对问题隐患反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要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及人员,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替换;对于室内(外)消火栓管网无水或水压不足的,要督促全部整改,加强检验维修;对于违规设置群租房、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的,要督促及时搬离、清除,整改落实到位。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程序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三)组织核查验收。各级安委会、消委会要组织对本地高层建筑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核查,检验整治成效。市安委会、消安委具体开展评估整改工作核查(核查标准件附件6)。主要核查是否将4类重点对象和突出风险隐患纳入整治范围,是否建立建筑问题隐患清单及整改责任清单,是否对照清单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核查校验过程中,超高层建筑逐一校验,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随机抽查数各不低于底数的10%,高层公共建筑、老旧高层住宅随机抽查数各不低于底数的5%。对核查不合格的,持续跟进督办指导、紧盯不放,直至彻底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对核查合格的,继续加强日常管理,防止问题隐患反弹。
(四)强化自主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组织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督促单位对照突出风险情形开展自查自改,并填写《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附件3),8月20日前将自查承诺书交辖区消防救援部门;要督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组建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团队,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提高日常管理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结合实际逐栋明确“楼长”,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督促消防技术服务部门依法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各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五)强化科技赋能。各级、各部门加强智能化火灾监测预警、电气火灾综合预警防控、消防安全管理云服务平台等科技应用,通过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重点部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等重点部位实行动态监测,实现火灾及时预警、智能防控。鼓励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厨房等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警报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燃气泄漏报警器,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依托《“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推动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老旧高层住宅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解决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强化舆论监督。在主流媒体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4类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七)做好应急准备。市、县(区)消防救援部门督促指导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建强微型消防站,超高层建筑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组建技术处置队,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装实战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各县区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统筹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组织公安、卫生健康、住建、数据资源等部门(单位)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提高抗御高层建筑火灾整体能力。
四、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源头把关,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高层建筑审核、验收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完善消防供水、外墙外保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加强和改进既有高层建筑改扩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对向高层建筑供水的市政管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市政管网供水压力符合要求。
商务部门重点指导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内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针对高层建筑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相关生产、销售企业。
通信管理部门重点指导督促电信运营商对高层建筑内电信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电力管理部门重点督促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加强对高层建筑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安全检查,加强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提示。
燃气管理部门重点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高层建筑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用具使用的安全检查。
城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重点加强高层建筑屋顶平台违章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外墙广告牌、外装饰安全的整治。
公安部门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重点指导督促社区、村(居)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排查检查,并对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开展检查。
能源部门重点督促电网企业加强对高层建筑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安全检查,加强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提示。
消防救援部门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重点对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技战术研究,强化实战演练,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教体、文旅、卫健、交通、国资、邮政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所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评估检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20日)。各地印发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分级分类组织评估检查,确保底数摸排无遗漏、风险评估无盲点。
(二)整改阶段(2022年9月21日至11月20日)。集中整治4类高层建筑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分级分类推进整改、销案,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止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核查阶段(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6月底)。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核查不合格的,持续跟进督办指导、紧盯不放,直至彻底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对核查合格的,继续加强日常管理,防止问题隐患反弹。在此基础上,总结固化经验,健全完善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住建、公安、商务、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管、应急、消防救援、电信运营等部门派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负责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考核、调度,市安委办全程跟踪督导。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组织发动、评估检查、指挥调度、情况通报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细化完善专项整治方案,将此次专项整治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一体化推进,全力抓好落实。
(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加强高层建筑许可审批、物业管理、燃气安全、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对涉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牵头监管部门,严防推诿扯皮、漏管失控。对于超高层建筑,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要求,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评估、排查、整改、核查等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对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四)完善机制,巩固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源头管控、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查处、群防群治、技防应用等全链条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完善治理方式,丰富治理手段。要及时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有关标准,着力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系统性、根源性、普遍性问题。要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专项整治方案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报送市消安办;从8月起,每月22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含附件4);市安委办、市消防安委办将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市消安办联系人:李炼;电话:8600948;邮箱:yyxf8600928@163.com。
附件:
1.《超高层和高层公共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清单》
2.《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和老旧高层住宅建筑重大火灾
风险专项整治隐患清单》
3.《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
4.《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5.《县(市、区)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核查
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