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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5-01-05 08:58 来源: 市安监局
 

                                     岳市安〔201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期以来省烟花爆竹非法违规生产事故多发,损失极其惨重,教训深刻,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问题相当突出。时值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为坚决遏制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通知>》(湘安明电[2014]6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烟花爆竹领域深入开展一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大清剿行动(以下简称“清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意识,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非必打,除非务尽”的原则,将烟花爆竹打非”、烟花爆竹余废药管理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遏制烟花爆竹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确保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四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范安辉、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毛绍武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方延子、市公安局副局长喻伟民、市工商局副局长颜石湘、市质监局副局长胡力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泽江等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安委办。为确保此次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顺利开展,市安委会成立五个专项督查组,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五个部门分管领导带队,抽调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各县市区“打非清剿”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分工见附表)。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此次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工作重点

  (一)非法生产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类别进行生产的;

   2、停产整顿、整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

     3、利用民房或家庭作坊擅自进行非法生产的

  (二)非法经营领域

   1、无证、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2、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销售烟花爆竹的

 3、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4、非法采购、销售军工硝、引火线的

 5、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三)非法储存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

2、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的;

3、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

4、违法违规出租储存场所的。

(四)非法运输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运输的;

2、违规承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的;

3、将烟花爆竹混入普货运输的。

(五)非法燃放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无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燃放业务的;

2、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烟花爆竹余废药管理方面

1、已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余废药的;

2、批发经营企业储存场所存在余废药的;

3、非法生产作坊、农户私自隐藏烟花爆竹余废药、废(次)品、半成品的;

、工作步骤

“清剿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1月10日前)动员部署。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标语、专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清剿行动”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清剿行动”家喻户晓。2015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直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清剿行动”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5年3月20日前)排查治理。一是认真摸排。各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全面部署和落实“清剿行动”,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排查工作。各县市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进驻乡镇街道,分片包干,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逐一进行排查,特别是对停产退出企业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历史的村、户、人员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全面摸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村组、社区和物业等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与辖区居民逐户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充分发挥村组安全巡查员、信息员的作用,强化群防群治。二是严格督查。县市区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织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旧厂房、闲置校舍、出租房、农村偏僻房屋等空置场所定期进行查,对烟花爆竹专营市场、经营门店和储存仓库进行不定期暗访抽查,对烟花爆竹运输的关键道路路口进行设卡专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托运行为、承担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证照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进行突击检查。三是严厉打击。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对象,要迅速组织公安、安监、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从快从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彻底捣毁非法违法地下产业链。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证照过期,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坚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充分发挥“12345”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重奖群众举报,调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的积极性。

2015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清剿行动”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清剿行动”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5年4月30日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县市区要清理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名单登记备案,明确监管责任。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钉子户,反复检查,集中力量加大“清剿行动”力度,确保打击到位。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关闭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严防死灰复燃。要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到长抓不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市政府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打非清剿”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将予以通报、督办。

、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清剿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清剿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清剿行动”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安委会要加强“清剿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掌握情况,统筹推进“清剿行动”的深入开展。各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其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零售经营网点的非法违法经营存储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营业范围经营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剿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清剿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个环节。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清剿行动”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明确监管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息报送。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凡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1条之规定追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的业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精神,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震慑作用。

    附表: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督查任务分工表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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