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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5-03-12 17:07 来源: 市安监局
 

                                            岳市安〔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3月12日

                          岳阳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安〔2015〕14号)要求,特制定我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责任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部门职责,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由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分工为: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经信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特种设备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各行业领域牵头负责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方案制定细化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信息系统及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限期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以此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期限,但不得低于本实施方案的标准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3.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以此类推。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实施方案的标准要求。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 信息采集。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 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 信息公布。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7日前要提交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 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相结合,把企业达标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直接确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信息(含企业名称、行业类别、达标登记、有效期、公告达标的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具体情况,对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的企业,要提请有权机关及时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年初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的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经信、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六、实施步骤

    (一)2015年底前,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

(二)2016年底前,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县市区级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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