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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04-16 09:38 来源: 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安监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安监局:

今年,我市大部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换证工作,并通过换证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条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按照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特别要对

3、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

(1)不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的;

(2)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的;

(3)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般事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4)存在分包转包、分线承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的;

(5)现状与图纸不符的;

(6)围墙、安全防护屏障等重要基础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7)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混(制)药、装药等粉尘大的工序的排水沟、沉淀池等重要基础安全设施,以及墙面、地面、操作台、作业工具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8)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

(9)药物线路面未硬化的;

(10)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11)企业管理混乱,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整改不到位的;

(12)没有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的;

(13)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压金或参加安责险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条件的。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1、根据《湖南省安监局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发证职能的通知》(湘安监烟花函[2012]127号)文件要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市安监局负责颁发管理。

2、申请换证的批发企业应向市安监局提交如下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7)参加保险或者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企业足额缴纳风险抵压金或参加安责险的证明材料;

(9)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10)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明材料。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必须由具有烟花爆竹专业设计资质的机构设计,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4、许可程序: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县市区安监局提交换证申请文件、资料;

(2)县市区安监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安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市安监局;

(3)岳阳市政务中心安监窗口受理审查企业申请及资料,材料齐全的,交由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承办人审核,同时,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企业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科室负责人提出科室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办理;

(4)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5、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颁发管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需向县市区安监局提交如下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与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配送协议;

(3)负责人或销售人员对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门店足额缴纳风险抵压金或安责险的证明材料;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零售经营门店只能从本县市区的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直接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跨县市区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4、县市区安监局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严格审查零售场所面积,专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

5、各县市区安监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本行政区内发放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有效期、许可证编号、许可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上报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三超一改”行为,严防超能力、突击生产。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暂扣、责令停产以及处于改造、建设期间企业的监管,严防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严禁边施工、边生产。

(四)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要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推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各环节加大检查力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购买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依法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企业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加贴本企业标识销售、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相关案例的宣传,震慑不法分子和非法行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相关非法活动。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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