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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03-21 15:03 来源: 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常用文书.doc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

实施意见(试行)》的

岳市安〔201617

机关各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检测中心、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港区、南湖区、屈原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37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意见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式改革创新,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安全生产活动或者认定其安全生产资格、资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以及权限内资格、资质认定和行政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集中许可与委托下放相结合、优化程序与依法办理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原则,建立行政许可运行机制。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书面审查,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暂行办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交由专业监管科室组织进行核。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指导,对本级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各专业监管机构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负责对被许可人保障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相关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办公场所可采用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活页材料等形式公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的格式文本),并在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书所附文件资料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目录清单一致,形式应符合相关要求。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委托书(附件1)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书面格式文本要求的材料,同时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机关网站上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下载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说明、解释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安监窗口)应当履行告知、说明、解释等义务。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安监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并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附件2)。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文本),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与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安监窗口)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许可事项规定材料目录数量和法定形式;

(四)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五)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存在不得申请的其他法定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人员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适格的,存在不得申请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填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处理审批表》(附件3),经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

第十三条  受理人员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受理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填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5),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受理人员填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处理审批表》(附件3),经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6)。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日期,加盖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决定受理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建立和及时完善审查资料的卷内目录,并负责审查资料的内部流转。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本级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实行分类办理程序。

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实行行政审批办公室初审、复审、核审,专业监管科室现场核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批准的程序。即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复审,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核审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批准依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暂行办法》,需要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交由相关专业监管科室实施。

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类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审查,专业监管科室初审、现场核查、核审,分管专业监管科室的局领导批准的程序。即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人员进行受理审查,专业监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核审后报相关专业监管科室分管局领导批准。决定后,将相关材料和批复移送行政审批办公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送达。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认定依法按照特别规定办理(具体实施办法见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设置审查岗位。各审查岗位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初审岗位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书》(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的格式文本)的要求,逐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审查书上逐项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

岗位对申请材料的重点内容以及初审程序是否规范、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复审,并在审查书上提出明确的复意见。

核审岗位重点审查初审、复程序是否规范意见是否准确,对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重点核审,并在审查书上提出明确的核审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三)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

(四)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在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中,对涉及政府、相关政府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和其他行政机关制发的许可证照,以及法定检测检验、考试考核部门出具的凭证,只作形式审查。

第二十条  在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中,对申请人自行制作的文件和资料,以及其他第三人出具的协议、证明等材料,应当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中,发现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人员;

(二)接受申请人或者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真实情况所做的承诺;

(三)利用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或者其他监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

(四)商请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佐证材料;

(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六)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

(七)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初、复审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在复审环节制作《关系他人重大利益许可事项权利告知书》(附件8),告知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陈述申辩。以口头方式陈述申辩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笔录(附件9),并由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初、复审中认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暂行办法》规定,审环节经内部审查程序审批,通过工作联系函(附件10)移送相关专业监管科室办理,受移送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聘请相关专家协助)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现场核查完成专业监管科室应按要求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报告》(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暂行办法》附件)。必要时核查报告应当附有有关勘察、勘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并由被核查人和核查人员签名。核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实地审查核对;

(二)进行现场勘察、勘验;

(三)采取委托鉴定等其他措施,对重要安全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后,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书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报经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同意,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局领导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1)。需要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统一使用国家总局的分类格式文本)。

第二十八条  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决定的同时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部各岗位的办理时限,按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工作流程图所承诺时限执行,资料流转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流转交接表》(附件13)。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填制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审批表(附件14),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在期限届满前制作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告知书(附件1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但应当将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的时间告知申请人(附件16)。

 第三十  依法应当先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的行政许可,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受理、初步审查形成的资料及审查意见直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  被许可人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统一使用国家总局格式文本)。涉及整治、整合或者改、扩建以及其他安全条件发生改变的变更事项,按初始许可程序(第三章规定)办理;对不改变安全条件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按简易程序办理。

第三十  行政审批办公室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7),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8),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第三十  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至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

经审查符合下列直接延期条件的,不需按《行政许可审查书》要求逐项审查,以许可证直接延期审批表(附件19)的形式,按初审、复审、核审、批准的程序,报行政审批的局领导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二)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许可证有效期内,积极参与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

上述规定情形,需要有关监管单位佐证的,有关监管单位应当配合。经审查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申请,按本规定第三章办理延期手续。

资质证等其他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  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制作许可证有效期准予延续决定书(附件20),重新颁发许可证件。不准予延续的,制作许可证有限期不予延续决定书(附件21),应当载明不予延期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并应当及时为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  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应按特别规定办理: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乙级资质初审)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丙级资质认定、乙级资质初审)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特别程序办理许可的事项。

 三十九  实施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中乙级资质初审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交由专业监管科室审查,专业监管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

第四十条  实施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中丙级资质认定,暂按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听  证

第四十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益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本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  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书送听证机关。

申请人、利益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申请人、利益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决定。

第四十  听证结束后,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听证笔录进行研究,并就该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

第四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上述需要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一款() () () ()(五)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按执法监督案件依法承办;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专业监管室依法承办;

(三)相关专业监管室在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案件中,应当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问题的有关情况及时移送局纪检监察,由纪检监察依法处理。

四十六  承办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案件,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3),载明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内容、范围和撤销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许可人,并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行政审批办公室留存,并将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四十七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法未失效的除外)或者被许可人申请,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四十八  注销行政许可,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或者专业监管科室提供的应当注销的有关证据(如撤销、吊销决定书),进行必要核查后,对有根据认为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复审岗位填制《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附件24),经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核审后连同调查材料一起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十九  注销行政许可应当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5),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注销行政许可的信息应当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许可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开发利用。

第五十  负有许可职责或者监督检查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文书一律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文本和文书编号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 交申请人的行政许可文书都应当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文书编号规则统一编号(附件26)并及时告知用电话、传真告知的应当及时记载并补办签收手续。一个许可事项的各类文书的送达签收使用同一份签收表。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签收表(附件27)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  

第五十条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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